最新动态
林清梅、江玲飞—商标恶意抢注及防范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
2024-10-31 19:37

林清梅、江玲飞—商标恶意抢注及防范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

查重率:4.77%

商标恶意抢注防范制度的完善

问题研究

林清梅 江玲飞

  随着商标品牌效应带来影响不断扩大,商标成为不少人获利的“工具”,恶意抢注商标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对恶意跟风抢注商标行为进行持续打击,多次集中驳回申请,但商标恶意抢注乱象仍然盛行。本文从商标抢注行为现状出发,分析了引起抢注乱象的原因,针对我国当前的商标抢注防范机制提出建议,以期为建立一套完善的商标恶意抢注防范制度提供思路。

关键词商标法  商标权  商标恶意抢注  营商法治环境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商标品牌效应的迅速发展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为整治恶意抢注商标乱象,我国从立法、执法、守法等多个方面联合发力,但商标恶意抢注现象仍屡禁不止。法律规制的欠缺,尤其是缺少损害赔偿责任让不少人钻了空子,再加上部分地区的商标鼓励政策,商标抢注者们更加肆无忌惮。例如:疫情期间,有人申请“火神山”、“钟南山”等商标;在藏族小伙丁真爆红后,无数企业申请了“丁真”商标……虽然这些申请大部分会因为违反我国《商标法》规定而不予注册,但这种结果还不足以使商标抢注人警醒,反而助长他们的气焰。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商标恶意抢注防范制度,以利营造更优的营商法治环境。

一、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概述

商标抢注是商标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并被大众广泛使用的概念。当前,我国在法律上还未对商标抢注给出确切定义,但这一词语早就存在大众视野中,其含义还随着实务中抢注方式增加而不断扩大。对商标抢注行为,学界存在不同说法,有人认为应当全部归为恶意,也有人认为应承认其正当性,此外还有部分恶意之说。显然,第三种才是符合我国国情。抢注行为的出现有商标抢注人和被抢注人两方面的原因,若是将抢注行为全部归为恶意,则忽视了被抢注人怠于维权的自身过失因素,不利于督促他们自觉主动的申请商标注册。若是全部归为善意,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因此,应当正确认识商标抢注与恶意抢注的区别。本文将重点探讨恶意抢注行为,恶意抢注方式多种多样,难以全面概括,同时抢注客体不仅包括他人的商标,还包括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作品、企业名称、专利等。笔者认为能够使恶意抢注人“钻空子”抢先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未注册商标,二是注册商标的跨类申请,三是还不属于商标的“网红”。下面笔者主要阐述上述几种现实中常见的恶意抢注行为。

(一)常见的商标恶意抢注类型

1.抢注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

这种类型下的抢注方式是多样的,例如:抢注他人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力商标、抢注他人还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法律对这些行为的限制程度也不同,具体判断时还要看抢注人采取的手段。若抢注的是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时,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知名度,且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因此抢注人的抢注手段可以理解为一种“蹭热度”,尽管商标使用人本身也具有法律意识淡薄过错,但抢注人此时明显具有利用驰名商标影响力诱导消费者的恶意,其行为更加恶劣,应当禁止。同时为兼顾双方过错,我国《商标法》只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抢注并未禁止。此外,在商业实践中,还存在抢注人利用与商标使用人特殊关系而抢注他人还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此商标是不予注册的。以上所述都是以国内商标为对象,随着商事活动发展,许多申请人将目标转向国外。鉴于我国商标权采用注册取得,也就意味着若外国商标并未在中国注册和使用,那么其他人是可以就其在中国取得商标权,我国法律对此行为也未进行规制。外界对此也议论纷纷,例如:在中日“无印良品”商标案中,日方最终败诉。法院是遵守法律中商标权严格地域性原则作出判决,不少民众在道德上同情苦心经营多年的日本无印良品公司。

2.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的注册商标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时要求“一标一类”,即一份商标申请只能在一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因此,商标专有权人往往是在与自己经营领域相同及相似类别上享有商标权。这就让人钻了空子,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依据被抢注注册商标不同性质,我国法律对此类型抢注行为规制程度不同。如果抢注的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那么基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定,该申请人并不能取得商标权,同时还会被禁止使用该商标。即使抢注人侥幸取得了商标权,该注册商标也会被商标局撤销或是其他人申请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由此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严格的保护。但如果抢注的注册商标还未达到驰名商标标准,那就另当别论,因为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学者们对此也持有不同观点。一部分人认为这种抢注行为明显属于“搭便车”,应当进行限制。另一方以商标权客体不仅包括标识,还包括商品或服务为由阐述该行为不是抢注行为。笔者同意前者观点,因为在此情况下的被抢注商标一般已经具有了一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商标权人花费大量财力、物力营销出来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抢注时主观上已有利用他人资源目的,虽然不在同类上申请,但明显带有抢注性质。

3.抢注社会热点词汇、热门景区、名人姓名、肖像等商标

在互联网时代,这种类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可以说是屡禁不止。即便是在《商标法》中增加了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随后2019年12月开始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加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处罚规定后,还是有不少申请人甘愿冒风险,顶风作案。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抢注对象本身还不属于商标,在此前法律规定中还有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另外这些社会热点词汇、热门景区、名人姓名等可以带来巨大的客流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且之前已有不少企业靠着这种抢注行为牟取暴利,在利益诱惑下,不少申请人还是选择了违法抢注。例如:疫情期间就有人为蹭热度将“李文亮”、“火神山”、“钟南山”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商标。在有关部门出面后,他们大都撤销了商标申请。正是依据《规定》内容,相关部门对“李文亮商标案”中恶意抢注人、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分别作出不同程度罚款,开启我国运用该法对恶意抢注人罚款的先例。

(二)恶意抢注带来的危害

恶意抢注行为不仅会造成原权利损失,还会给市场经济消费者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从市场角度来看,首先,恶意抢注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长此以往,只会导致商家们打破规则,扰乱市场秩序。此外,抢注商标现象泛滥必然会导致“商标囤积”。因为很多商家在看到市场商标抢注乱象后,意识到保护自家商标必须另辟蹊径。因而,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大部分商家会同时申请一系列类似商标来预防他人假冒。这就导致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造成了市场资源的浪费,严重污染了商标注册申请环境。

从被抢注人角度看,若是抢注人成功申请了自己的未注册商标,则其就只能在之前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能再扩大市场,这就造成了一种无形的损失。若是被抢注人的注册商标被抢注,则可能会导致原商标被淡化,给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给被抢注人招致莫名的纠纷。司法实践中不乏商标抢注人在抢注他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之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在先使用人支付侵权赔偿的案例,也有向在先使用人主张高额许可使用费的情形

从消费者角度看,抢注行为导致市场出现“真假同卖”情形,消费者们即使火眼金睛,也难免会混淆“李奎与李鬼”,花了高价买到的却不是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而且还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二、商标恶意抢注的原因分析

为分析背后原因,先来看看我国商标有关法律是如何防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笔者将相关法律规定整理成如图1所示:

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法律后果

《商标法》

第四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同类商品上申请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第二款

注册的驰名商标+同类商品上申请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第二款

与他人有除第一款外亲密关系+同类上申请注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

第四十四条

前面所述恶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

商标无效

第四十七条

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给予赔偿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商标

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

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恶意注册人委托

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恶意注册人委托

整改约谈

表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情况

为何商标抢注行为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相关法律对商标制度规定还不完善。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商标的注册申请规定有“申请在先”原则,这让很多商家钻了空子,产生抢注心理。他们妄图抢得先机,率先获得商标专用权,还以此获取其他利益。再加上相关法律对恶意抢注范围规定的还不够全面,甚至与经济经济全球化不适应,很容易让人发现“漏洞”。如图1所示,我国商标法律还未对恶意抢注给出明确定义,只是分散对几种较恶劣的抢注行为进行限制。例如:《商标法》第四条限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那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是否就可以准许?在实践中,恶意抢注人往往带着使用目的申请注册,第四条却将他们排除在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驰名商标这一块,驰名商标的认定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而且法律对驰名商标认定要求严格,在证明过程中,原权利人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巨大成本。这就导致一些被抢注人要么忍痛放弃原商标,要么选择与抢注人协商。反之,抢注人却还能因此获利。同样问题也存在在有一定影响商标这一块。

(二)商家商标法律意识淡薄

商家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导致抢注行为的发生因素。我国商标制度的建立还未达到成熟阶段,曾经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商标抢注规制处于空白,因此让不少商家钻了空子,其他人在看到前人的获利后也纷纷效仿。近些年商标法律修改较频繁,有关部门普法不及时,商家们未能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从涉案双方分析,商标使用人没有意识到商标这一“无形财产”存在,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商标,这是一种权利懈怠。而商标抢注人明知恶意抢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道德却还是在利益诱惑下提出申请,这也是在挑战法律权威。这些都体现了部分商家缺乏相关法律素养,侧面也反映出普法力度还不够。

(三)恶意抢注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

恶意抢注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恶意抢注行为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图1所示,在实践中,大部分恶意抢注申请一般并不会通过,因其违反了《商标法》对商标申请注册的限制性规定。即使一些商家侥幸取得商标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标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商标局也可以主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由于《商标法》并没有明确关于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处罚规定,执法部门能依据《规定》第十二条对恶意抢注申请人进行处罚,仅依靠《规定》这一部门规章还未能引起较强震慑,再加上有关部门执行力度不够,因而更让许多商家肆无忌惮。此外,相关法律也未明确恶意抢注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导致在实践中即使被抢注人耗费巨大成本证明抢注人行为属恶意及给自身造成了损失,往往无法要求被抢注人进行赔偿。大多数被抢注人维权成功后的结果是拿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或是维护在先权利,而抢注人方仅需承担小额的注册申请费用以及罚款。这种维权成本与违法成本的严重失衡助长了恶意抢注人的气焰。

三、商标恶意抢注防范制度的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律中强调了申请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规定几种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后果有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在惩罚方面,除了《商标法》对有代理机构恶意注册行为处罚外,在《规定》十二条中规定可以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这些构成了我国法律的商标恶意抢注防范制度,显然,我国当前的恶意抢注防范制度还不够完善。

(一)完善商标制度,扩大恶意抢注规制范围

我国法律还未对商标抢注给出明确定义,只是分散地对几种较恶劣的抢注行为进行限制。如在前面阐述几种常见的商标抢注行为时所提,我国对恶意抢注行为法律规制未能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错误引导。例如:对域外的商标抢注行为规制的不完善,导致许多公众熟知的牌子,像“3CE”、“爱丽小屋”等在市面上出现“真假”同卖情形,消费者一小心就会掉进这种“陷阱”,花冤枉钱买到“假货”。事实上,消费者对上述“真假同卖”情形也多有怨言。因此,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商标抢注行为,增加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范围。

(二)加大惩罚力度,增加损害赔偿规定

我国法律对恶意抢注机构或个人处罚规定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中有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规定。其次,在2019年新通过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中规定可以对恶意注册人作出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当前法律中并没有恶意抢注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规定。当然,若是在抢注过程中本身就直接侵犯他人商标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的就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因为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这种行为的侵权人本身就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被抢注人为了维护自己权利,证明抢注人系恶意抢注往往需要付出较长时间和巨大财力,这可以说是一种间接的财产损失,这是符合我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规定,但是商标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被抢注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这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应当尽快增加恶意抢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治理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震慑到底。”《商标法》和《规定》中都有对恶意抢注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在实践中往往惩罚力度不够,实务中对恶意抢注人行政处罚的案例也不多,而且违法注册商标的处罚金额不高,商标注册成本低、回报高,这就让他人看到“商机”,甚至出现了职业抢注人这一荒唐局面。因此,在商标抢注风盛行下,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其处罚力度,以达到震慑目的。除行政处罚方式外,还可以从商标管理角度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例如建立诚实信用档案。由中央牵头,各地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建立完善的代理机构及个人商标申请信用档案,并及时记录恶意抢注情况,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武器”,引导相关机构或个人自觉抵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此外,需要加强对审查机构人员培训力度,使其具备识别和拦截非正常商标能力,让非正常商标终止于申请、审查阶段。如此,才能够让商标注册发挥出该有的价值。

(四)加强法治宣传,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导向

在我国相关法律还未对恶意抢注行为大力规制时,有不少商家已经利用了这一漏洞并获得高收益,例如:福特野马与四川野马商标之争中,福特公司败诉且需赔偿对方100万元。在近几年修改的法律中都加大了对恶意注册行为惩治力度,然而不少人还未认清事实,这体现了法律普及力度还不够。首先,要及时地、全方位通报处理过的有关恶意抢注行为经典案件,使公众们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到恶意抢注行为的性质以及将要承受的法律后果,逐步做到不敢抢注、不能抢注、不想抢注。其次,还要加强正面法治宣传,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加大对商标知识普及力度,引导正确的社会风气,引导企业以及个人自觉抵制非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此外,对企业这一块管理也不能少,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会商,召集企业一起商谈商标抢注事宜看法,同时也可以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导向

结语

在当下时代,商标除帮助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外,还发挥吸引客流量作用,小小的标识后面隐藏着巨大利益。一些商家利用“流量效应”抢注网络名人、社会热点等作为商标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现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工作,还污染了我国营商环境,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根治恶意抢注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多方联动,要从立法、执法、守法多个层面共同推进。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扩大对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范围,增加损害赔偿责任;在执法上,加大处罚力度,多种行政治理方式并行;在守法上,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企业以及个人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导向。


参考文献:

钟鸣,陈锦川.制止恶意抢注的商标法规范体系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12(10).

党晓林.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张鑫.“无印良品”商标之争 日方败诉[N].北京青年报,2019-12-12.

田小玲,张玉敏.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司法治理[J].知识产权,2018(01).

李春.浙江对抢注“李文亮”商标申请人开罚单[N].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04-02.

冯术杰.商标注册条件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王明科.新中国商标抢注防范制度的历史形成与展望[J].研究探索,2020(03).

参见“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2/01/c_1126808128.htm,2020-12-01.



钟鸣,陈锦川.制止恶意抢注的商标法规范体系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12(10).

党晓林.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张鑫.“无印良品”商标之争 日方败诉[N].北京青年报,2019-12-12.

田小玲,张玉敏.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司法治理[J].知识产权,2018(01).

李春.浙江对抢注“李文亮”商标申请人开罚单[N].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04-02.

冯术杰.商标注册条件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王明科.新中国商标抢注防范制度的历史形成与展望[J].研究探索,2020(03).

参见“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EB/OL].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林清梅、江玲飞—商标恶意抢注及防范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dfvalve.xrbh.cn/quote/187.html 
     行业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迅博思语资讯移动站 http://keant.xrbh.cn/ ,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