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托人代办结婚证,不曾想对方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均写错。如今,丈夫已与他人结婚,自己却因为婚姻关系法律上不认可、户籍信息却登记“已婚”而进退不得,甚至遇到心仪的结婚对象,也在登记结婚时因出示不了离婚证,而化为泡影。
因为婚姻问题处处碰壁,达州女子梁兰从2011年起打了9次官司,均没结果。19日,梁兰的第10次官司将在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开庭,她再度状告宣汉县民政局和最初给她进行结婚登记的庙安乡人民政府,要求更正自己的结婚证信息。
缘起 /
结婚证系代办,名字、身份证号均不对
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女子梁兰,曾用过“梁礼祝”这个名字。1995年,她和宣汉县庙安乡的桂承森“结婚”,因两人在外打工,将身份证件交给熟人代办结婚证。结婚证上却显示,梁礼祝成了“梁祝”,身份证号码也和自己持有的身份证不符。之后,“梁礼祝”又改名“梁兰”。
梁兰向成都商报记者展示了自己和“丈夫”桂承森的结婚证。发黄的两本结婚证持有人分别为“梁祝”和“桂承森”。梁兰介绍,自己持有的就是“梁祝”的结婚证,结婚证不仅名字写错,身份证号码也出现了错误。随后,自己又改名叫梁兰,目前二代身份证上就是“梁兰”。
梁兰介绍,自己和桂承森两人在沿海打工,1995年,办理结婚证是将手续寄给桂承森的父亲找熟人办理。“没想到办理下来的结婚证会出现如此大的错误,”梁兰说。
梁兰的父母介绍,桂承森因在外另找吴姓女子后,在2011年以离婚纠纷为由将梁兰上告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梁兰出具的一份通川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表明,“经审理查明,原告桂承森与被告梁兰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驳回原告桂承森的起诉。
以这份“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裁定书为证明,“丈夫”桂承森与吴姓女子结了婚。
诉讼 /
打了多次官司 多次都被驳回
“丈夫”再婚了,梁兰有些想不通。桂承森和自己还未离婚,怎么又结婚了,“为什么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2011年12月20日,梁兰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审。
在上诉期间,桂承森要求宣汉民政局听证,撤销之前的结婚证,但宣汉县民政局出具告知书,告知桂承森,“你的申请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此后,桂承森和梁兰失去联系。
2012年12月26日,(达州市中院指定的)通川区法院再次做出裁决,认为“梁祝”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均与原审被告梁兰身份不一致,两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法院对原审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该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应予纠正。
法院还指出,1994年,桂承森的户口信息从宣汉县庙安乡转到宣汉县东乡镇,梁兰是通川区魏兴镇人,两人的结婚证由宣汉县庙安乡人民政府办理,都不是双方户口所在地。二审维持原裁定,驳回梁兰的诉讼请求,但对两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未做出裁定。梁兰认为,自己和桂承森两人是实实在在的夫妻,两人一起生活了16年时间,还生有一个儿子,桂承森还未和自己离婚,怎么能又结婚?桂承森再婚是否属于重婚?
从2011年9月27日到2017年3月3日,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婚姻关系”,梁兰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先后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裁定书”;状告宣汉县民政局和宣汉县庙安乡政府要求纠正身份和结婚证信息;状告“丈夫”桂承森重婚……但因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多次被驳回。
难点 /
“梁礼祝”是“梁祝”? 找不到法律依据
目前,梁兰手中持有的结婚证,双方姓名为“桂承森”和“梁祝”。梁兰表示,上面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弄错,可能是当时的工作人员弄错。梁兰手中还有与桂承森生小孩时办理的生育证,生育证与结婚证对比,照片一致,但生育证上女方名字却是“梁礼祝”。目前,要通过证据来证明“梁兰”是“梁礼祝”容易,但是,要证明“梁礼祝”就是“梁祝”,却并无有力证据。
结婚证上出错,梁兰认为宣汉县民政局和宣汉县庙安乡人民政府有责任。
2014年3月20日,梁兰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梁兰出具了通川区魏兴镇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证明“梁兰”就是“梁礼祝”,但法院认为,无法证明“梁礼祝”就是“梁祝”。最终,梁兰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梁兰母亲表示,自己曾经和梁兰一起到庙安乡人民政府找为梁兰办“结婚证”的办事员张志科,但对方早已去世。在庙安乡人民政府翻阅“结婚”档案,也已经不复存在。谁能证明“梁礼祝”就是“梁祝”,想来想去,只有桂承森一家人可以证明。但如今,桂家人已经更换了电话号码,无法找到联系方式。成都商报记者尝试联系桂承森,也无果。
死结 /
6年诉讼路 离不了婚也结不了婚
一张“结婚证”,让梁兰的生活发生了变化,6年时间,上诉、联系法院、等待结果,一次次上诉,一次次驳回,成了梁兰的家常便饭。
梁兰父母介绍,2011年,桂承森再婚时,梁兰和父母一起到现场阻止他们结婚,当时还被地方媒体报道过。梁兰父母认为,桂承森能再婚,按照常理,梁兰也应该可以再婚。
2015年,通过熟人介绍,梁兰和达州城区的王某认识,两人互有好感,约一年后,两人决定领结婚证一起生活,随后到达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梁兰因出示不了离婚证无法登记结婚,王某顿时感觉被骗。“领不到结婚证,两人关系逐渐冷淡,也未联系”梁兰说。
梁父梁母认为,梁兰才44岁,理应可以再找人结婚,托付终身,但以目前的情况看,身份问题已经走入了“死胡同”。
1次出错
托人办结婚证 姓名出错
22年前,女子梁兰托人代办结婚证,不曾想对方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均写错。
1次受伤
“婚姻不受保护” 丈夫再婚
2011年9月8日,梁兰丈夫桂承森因离婚纠纷起诉梁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桂承森的起诉。桂承森据此与另一名女子结婚。
9次官司
第一次
2011年,梁兰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定书,并确认婚姻受到法律保护。通川区人民法院“恢复本案诉讼”。但最后维持原裁定。
第二次
2012年,再次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通川区人民法院2411号民事裁定等。2013年,中院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件,只能认定梁兰和梁礼祝系同一人,但梁兰与结婚证登记的结婚人梁祝的姓名 、出生年月、身份信息不符。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次
2013年,梁兰将宣汉县民政局和宣汉县庙安乡人民政府告上宣汉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桂承森、吴小容的结婚证。2014年法院裁定,不能确认梁兰与“梁祝”系同一人,驳回起诉。
第四次
2014年,梁兰不服上诉到宣汉县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再次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前述生效法律文书均未认定梁兰与“梁祝”系同一人,即梁兰不能证实桂承森前一结婚登记对象“梁祝”系本人,驳回上诉。
第五次
2014年,梁兰再次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2016年,法院“准许再审申请人梁兰撤回再审申请”。
第六次
2015年,梁兰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桂承森重婚。法院认为,只能证明梁祝与桂承森系夫妻关系,梁兰与结婚证登记的结婚人梁祝姓名、出生年月及身份信息均不符。最后,法院不受理。
第七次
2015年,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状告桂承森重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八次
2015年,向宣汉县人民法院再次状告宣汉县民政局和宣汉县庙安乡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被告更正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95)字第2354号结婚证的效力。法院认为,起诉人梁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予立案,最终驳回起诉。
第九次
2017年,再次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宣汉县民政局和庙安乡人民政府。请求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17年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撤销宣汉县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宣汉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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