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网友发现打开短视频平台时,铺天盖地的法律营销号向人袭来,这些打着法律咨询服务旗号的短视频账号,赫然写着“网上代办离婚,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垫钱打官司,不赢不收费”“如何让法官不敢小瞧你”等唬人标题,法律专业的人看了这些可能摇摇头一笑了之。可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噱头营销的短视频下方竟然还有不少网友留言询问。“忽悠式”法律营销陷阱多,存在哪些风险?这些营销号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消除这些“忽悠式”法律营销?
网上代办离婚,小心虚假宣传陷阱
法院网上立案本是为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一个便捷之法。然而,笔者检索到众多在短视频平台、小红书等各个平台上关于招揽在线立案业务的法律服务广告,数量最多的关于离婚纠纷,一些咨询机构打着民法典判决离婚新规定、不见面、无冷静期的旗号,代办网上立案业务,从而收取高额费用,这些所谓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利用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不会操作手机电脑的弱点,收取高额代立案费,反而谎称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急于结束婚姻的刘大姐通过网上了解到,现在离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视频开庭审理,于是委托了网上的某法律咨询营销号在网上进行立案。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多次听到刘大姐抱怨说:没想到离一次婚立案竟然花费了5000元。听到此时,法官一头雾水,立案花费5000元从何而来?通过交谈法官知道了真相,原来刘大姐网上找人代办互联网立案花费4900元。为了以后不再让当事人花冤枉钱,法官耐心细致地将网上立案的正规渠道及程序告诉了刘大姐,并表示网上立案并不会产生额外的高额费用,希望刘大姐吃一堑,长一智。刘大姐在听了法官的讲解后,对法官表示深深地感谢。
不少代办离婚的营销号,不仅高额收费,还会教你出歪招,当事人自己不用出面,代办人也可以雇人离婚。雇人离婚是否合法,我们通过一则真实的司法案例进行解答。
王宝和李贝结婚多年,膝下无子,再加二人感情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王宝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让自己的一名女性同事冒名顶替进行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李贝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一直未能成功。书记员按照起诉书上的电话联系也无人接听。后经沟通,王宝又向法院提供了李贝“另一联系电话”。书记员与该电话取得联系后,该女子明确承认自己就是“李贝”,并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随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她,询问其调解意见与其他情况,均被“李贝”以具体意见开庭时再说回绝。开庭当日,“李贝”迟迟未到,书记员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回复:快到了。十分钟过去后,书记员再次致电,发现电话已被“李贝”拉黑,法官在等待“李贝”二十分钟且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因李贝未到庭且系第二次诉讼离婚,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被告。但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李贝对这次离婚毫不知情。随后,书记员向其确认手机号,李贝表示只有一个手机号码,王宝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她的。书记员察觉事有蹊跷,当场拨打了“李贝”手机号,但对方接听后以信号不好为由将电话挂断。书记员随即拨通了王宝的电话,询问其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究竟是谁的,他先称这个号码就是由李贝使用,后又称这个号码不知道是谁在使用。在书记员的多次警示下,王宝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张可使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终,法院对王宝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处罚,决定对王宝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现场送达了决定书。
在此提醒大家,虽然网上立案方便快捷,但也要委托给靠谱的人,例如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个人隐私泄漏。另外,不论是向法院提交虚假的身份信息,还是冒充他人或者由他人冒充参与庭审,都是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将受到司法惩戒。
法律服务公司的“擦边球”打不得
首先,违规从事律师类业务的“擦边球”打不得。在短视频平台内,打着唬人噱头代办网上离婚的大多是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此类公司不需要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主要从事前段性的法律纠纷宣传、接洽业务,真正有了案件,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从中收取营利收入。依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法律服务公司不得开展律师类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而网上接单代办离婚的工作人员往往也没有律师执业资格,没有执业资格签订委托诉讼代理协议。
其次,虚假宣传的“擦边球”打不得。以短视频平台中常见的“网上代办离婚,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为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当庭做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网上离婚,不用见面,是十足的忽悠。另外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往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作出应当准予离婚的判决:(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以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因此,在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七天一次性判离的”承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最后,“打擦边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平台监管与司法微创新,合力遏制法律自媒体乱象
2023年3月12日起,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措施、新规章的颁布施行,都旨在探索运用多种手段强化“自媒体”监管,坚决遏制“自媒体”违规营利行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首先,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整治“自媒体”乱象,破解“自媒体”信息内容失真、运营行为失度等深层次问题,维护网上信息内容传播良好秩序,需要督促网站平台健全账号注册、运营和关闭全流程全链条管理制度,加强账号名称信息审核、专业资质认证、信息内容审核等常态化管理。
例如在短视频平台中,除了代办网上离婚的法律业务,还存在信用卡、网贷逾期咨询业务,咨询“停息挂账”收取委托费,甚至存在大量打着知名专家的认证旗号,以健康科普为噱头,实际以卖药为目的的“网络问诊”服务。对于上述法律、金融、医疗等专业化较强的内容,平台应引入网络评价委员会机制,对于大量生产低俗、噱头、过度营销内容、扰乱市场秩序的自媒体账号进行限流或者关停。
其次,对于揽客引流的自媒体账号,将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商家进行身份、资格认证,并由平台或者在平台监督下设立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服务评价系统。将法律服务营销、引流账号作为电子商务中商家对待,既防止出现无律师执业资格而从事律师服务的乱象,又使消费者避免在被引导前往其他即时聊天工具中购买服务后,遭遇虚假宣传、套路服务或泄漏个人隐私而投诉无门的情况出现。
目前,短视频平台引流到即使聊天工具中实施交易行为,是短视频平台商家主要的商业模式,因此在对症监管中,要实施一体化监管措施,尽力消除“此处吆喝,彼处卖货”的跨平台治理困境,将责任明确在引流入口端,将引流商家作为销售方来明确法律责任,避免出现跨平台后真实交易者责任逃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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