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杨钦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要目
引言
一、异步诉讼的用途和功能
二、异步诉讼的问题检视与成因透视
三、完善异步诉讼模式的路径和建议
结语
作为一种源自我国的新型庭审模式,异步诉讼的出现打破了传统诉讼受制于时间和空间的局面,它让法官开展审理活动愈加便捷,更让法院向着“智慧审判”的目标前进一大步。然而,在实践中,异步诉讼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立法方面及法理方面的因素,更有实践操作及认知习惯方面的因素。为了进一步释放“数字红利”,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应继续借鉴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的发展和创新成果,以更现代化的方式实现异步诉讼。通过构建全新的“诉讼微广场”,让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出现在同一“广场”中,并让异步诉讼不再局限于审理阶段,而是融入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
引言
2018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举行了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上线启动暨《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审理规程》)发布仪式,并通过此方式审理了一起以定居国外的淘宝店主为被告的网购案件。所谓异步审理模式,是指将案件的各审判环节分布在平台上,由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方便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非面对面的方式完成诉讼的新型审理模式。《审理规程》中规定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的启动条件、案件适用类型、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其主要操作方式是法官通过“交互式发问框”与诉讼参与人交流,便于诉讼参与人摆脱时空的束缚,随时参与庭审。其后,广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先后仿效。
2021年5月,为稳妥有序地推进完善在线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诉讼规则》确认了异步诉讼的效力,明确了其适用环节、条件、方式和限制等内容。经过发展,全国多地法院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省级行政区划名称)”都开放了类似诉讼方式的入口。2021年末,在最高人民法院为期2年的“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行将结束之际,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做出修订,对电子诉讼规则予以完善,为异步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16条新增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异步诉讼的用途和功能
2021年初,S市法院异步诉讼平台——“微法庭”上线,S市X区法院使用“微法庭”完成了全市首例异步调解。同年,S市J区、B区法院均开始尝试使用“微法庭”开展调解活动。2022年疫情期间,S市法院“微法庭”起到了暂时替代传统线下庭审“救火队员”的作用。据S市高院统计,仅2022年3月14日至4月1日期间,S市三级法院开启异步庭审的数量高达5,876场。
“微法庭”问世初期,法官多将其应用在调解上。当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协商达成一致,但囿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便于出庭时,法官在确认当事人身份或者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基础上,通过“微法庭”制作调解笔录,确保调解协议尽快落地生效。此时尚处“微法庭”的起步阶段,其用途较窄、知名度较低。在2022年3月接受电话访问的17位律师中,听说过“微法庭”和异步审理的律师占比分别仅为17.6%和29.4%。2022年3月中旬之后,S市法院开始鼓励法官和当事人将诉讼活动移步线上。由于线下庭审难以开展、快递流转速度降低,甚至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行也有不畅,而通过在线方式则可避开上述问题。故“微法庭”的用途逐渐增多。
当前可使用“微法庭”开展的异步诉讼活动主要包括:
其一,为原告申请撤诉提供平台。经过法官释法析理或促成和解,原告开始具有申请撤诉的意愿。但是,因为当事人难以到庭做出撤诉的意思表示,亦不能通过快递邮寄或其他方式将撤诉申请书递交,故通过“微法庭”与原告连线完成撤诉。
其二,签署调解协议。如前文所述,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已经达成一致,通过“微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将调解事项记入笔录中并由双方当事人完成签字。
其三,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一方面,在线上开庭前完成证据交换。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递交了证据材料,但受制于当时快递流转速度大幅降低,法院难以向对方当事人邮寄。故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以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完成事实调查之后的证据交换。在一起共有纠纷案件的首次开庭中,法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但未进行举证质证。通过“微法庭”开展证据交换、举证质证,下次开庭时即仅需要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其四,当事人提交补充质证、辩论意见。在庭审结束后一定时间内,要求当事人将其在庭审中未尽的质证、辩论意见通过“微法庭”向法庭提交,或将在庭审中已经发表过的意见,经过梳理后再行提交。
其五,要素式审判。同类案件事实方面待调查内容相对近似,可先行就该方面开展要素式审判。制作共有纠纷案件《事实调查》模板,通过“微法庭”发送给各方当事人,重点询问诉争房屋的征收、户籍、居住等情况,待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再提交。如此,既便于当事人后续收集和提供证据,也可以缩短案件正式开庭的时长。
其六,正式开庭。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通过异步审理的方式开展正式庭审,其效力与线下庭审效力相同。笔者通过“微法庭”进行的正式庭审,多数是在已经了解当事人诉辩意见和证据内容之后的再次开庭,以此作为对首次开庭的补充。比如: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正式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系非法转租,提交了部分照片证据,但因该些照片证据系视频截图,应与原视频相核对。在正式庭审后,原告通过“微法庭”提供了该视频。
二、异步诉讼的问题检视与成因透视
各地法院使用的异步诉讼平台,虽然名称不同,但其主要功能、存在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大体一致。以S市法院“微法庭”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作梳理和分析如下:
使用异步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微法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1.操作上耗时较多
一方面,法官或者辅助人员在完成“微法庭”排期之前,需要将拟进入庭审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已绑定微信账号的手机号输入信息系统中。有时在输入上述信息后,系统还存在延迟,尚不能立即进入排期系统完成排期。另一方面,当事人(特别是老年人)对于进入“微法庭”的方式不甚了解。其实,对于熟练使用微信的人来说,通过小程序进入“微法庭”并不复杂。但是,对部分当事人确有一定困难。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系不常使用微信的老年人,法官通过电话指导其如何使用“微法庭”撤诉,前后耗时约40分钟。正因如此,2022年3月底,S市高院微信公众号围绕如何使用“微法庭”向全社会进行了普及和推广。
2.实质上的出庭主体难以确认
当事人或代理人进入小程序后,需要经过人脸识别、签字确认和上传视频等身份验证方式,从而确保出庭应诉者确是其本人。该身份验证方式被称为“身份信息核校三保险”,以此方式可以确认“登录人”的身份,但在“登录人”完成登录并看到法官的提问后,可能存在如下情况:(1)由他人代为回答问题;(2)截图后与他人商议,然后再进入法庭完成回答。在“微法庭”里,法官能够即时看到诉讼参与人进入和离开法庭的信息。据观察,在多起案件中,当事人习惯在进入法庭后立即离开,待几个小时之后再进入法庭发言。
3.庭审时长不可控
“微法庭”默认的庭审期限是20日,期限届满后还能延长5日。在庭审期限之内,法官可以随时向当事人或代理人提问,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其方便的时间回答问题。异步诉讼审理过程中,法官、原告和被告三方通常不会同时在线,因此经常出现当事人在法官发问较长时间之后才进入法庭查看的情况。
4.冲击传统庭审流程
在传统庭审中,法官起到掌控庭审的作用,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特定的时间里就特定的事项或问题发言。而在“微法庭”里,当事人发言不受长度、次数的限制,有时会跳过正在进行的审理阶段而自行进入下一个阶段。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即顺手发送图片进行举证,越过了被告发表答辩意见的环节。这种步骤上的“跳跃”造成了庭审流程不规范。
5.庭审连贯性减弱
在传统庭审中,法官针对一个不清晰的事实问题,往往需要向一方当事人连续发问,或者向双方当事人交叉发问,以求使案情逐渐明晰。但在“微法庭”中,法官的一个问题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到回答,法官的思路极易被打断,进而可能导致法官庭前准备的发问提纲不能起到事实调查的效果,其形成心证的时间也被挤占。
6.在资深法官群体中的认可度不高
2022年3月下旬,在针对S市一个中级法院及两个基层法院的41位资深法官的调研中发现,仅有4.9%的法官自己使用过“微法庭”,另有36.6%的法官要求其助理通过“微法庭”进行过证据交换、谈话或者调解。虽然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在2022年4月、5月期间,使用“微法庭”的资深法官数量逐渐增长,但至少在当时,异步诉讼还未能获得资深法官们的认可。
7.保密性上存在隐患
目前当事人参与异步诉讼,系通过微信小程序进入“微法庭”。诚然,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进入“微法庭”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微信即可参加庭审,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但不可否认,微信小程序较为开放,在保密性方面存在隐患。
异步诉讼问题凸显的原因分析
造成前述问题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立法方面的因素,也有法理方面的因素;既有实践操作方面的因素,也有认知习惯方面的因素。
1.法官、诉讼参与人思想上存在排斥
对于法官来说,一方面,异步诉讼很难完全替代传统庭审,庭审中当事人在发言时的语气、表情,都可能成为法官形成心证的参考。另一方面,虽然操作方式谈不上复杂,但通过手机或电脑输入文字并不像口头发问那般一气呵成,还需要组织形成精炼、通顺的语句。因此,部分资深法官并不习惯于这种庭审方式。调研中发现,认为上述两种理由是导致异步诉讼未被广泛接受的资深法官占比分别高达75.6%和70.7%。
对于当事人来说,庭审活动涉及自己人身、财产利益,故其当然更加希望与法官面对面,从而确保法官明确知悉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因此,即便是客观上“微法庭”能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便利,但当事人主观上仍可能会担心这种便利只是为了给法院和法官减负,会对其本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减损。
2.灵活的参讼模式导致当事人难受约束、无约可束
《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异步诉讼遵循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时利用自己碎片化的时间参与诉讼活动,不必花费时间和金钱成本准备应诉,也不必为参加庭审而调整自己的安排。
异步诉讼为当事人随时参与诉讼活动创造灵活性,但当前“灵活性”有演变为“任意性”的趋势。这既带来保密性上的隐患,也对庭审流程和庭审秩序造成冲击。当事人通过“微法庭”参与诉讼活动,既可以在回答法官问题之后,再就案件其他方面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又可以在对方发表质证意见时插话进行驳斥;还可以在答辩阶段上传证据进行举证;亦可以长时间(甚至从不)对法官的提问作任何回应。以上情况都体现出在“微法庭”中,当事人所受到的约束不及传统庭审那般严格,而是经常脱离法官的“掌控”。
同时,当前关于异步诉讼的立法还存在些许空白,也导致法院没有据以对当事人进行束缚的规约,灵活过度。其表现在,若当事人未对法官提问作任何回应,是否可以以“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为由,从而依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裁定按撤诉处理,并无定论。
3.互联网的“娱乐性”与庭审的“严肃性”形成反差
不可否认,我们身处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和智能手机,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们改变了我们过去获取信息和结交朋友的基本方式。但网络世界存在虚拟性和隐蔽性,在非实名的网络交流平台中,如果不是与自己在现实生活中认识的人交流,人们的发言往往带有娱乐心态或侥幸心理。比如,网友们既可以围绕某一网络新闻或事件本身慷慨陈词,也可以展开联想从而进行各种调侃;又如,虽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宣传了多年,但在疫情期间仍有人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或恶语相向。
而诉讼活动,特别是庭审活动,却有着极其强烈的“严肃性”。相较于在网络世界中的“评论”,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发言和辩论必须谨慎、规范,唯此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升庭审效率,从而起到辅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当庭审活动增添了互联网色彩,前者的“严肃性”被打了折扣,不再像传统庭审活动一般秩序井然。而“微法庭”中虽然内置了“禁言”“禁止读取内容”等功能,但其本质上仍是一个法官作为“群主”的“群聊”软件,当事人很难在进入“微法庭”时即意识到应当规范自己的言行。
4.法官、诉讼参与人的庭审参与感降低
法官作为庭审活动的驾驭者,一方面要通过庭审活动的逐渐深入,逐步引导当事人有重点地阐释观点,以促进形成诉辩争锋;另一方面,还要随时对旁听人员擅自发言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以确保庭审顺利进行。传统庭审中,完成上述工作可以说是法官最起码的工作职责。但在异步诉讼当中,部分时间里法官与当事人并非同时在线,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并不是畅通无阻。无论是根据庭审情况适时对当事人加以指引,抑或对偏离重点、跳过步骤的当事人进行干预,都存在一定难度,法官难以真正进入“指挥官”的角色。
法院里的建筑、标语,法庭上高悬的法徽、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座位的摆放等,都为庭审活动带来了“仪式感”。正如美国著名学者所言,在庭审中,公正、平等、客观等法律理念通过仪式都被戏剧化了,即踏进法庭的时候就自动进入了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角色。如果当事人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完成在线庭审,尚能或多或少地感受到自己身处这场“舞台剧”之中,能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而在“微法庭”里,当事人见不到那些“象征物”,也不能感受到法官、对方当事人的神态举止,很容易忽视自己正在参加庭审。
5.异步诉讼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冲突
虽然直接言词原则并未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但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条文也能直接或间接体现出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关的内容。比如,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由于当前包括“微法庭”的异步诉讼所采用的庭审方式多是以文字对话的方式展开,而言词原则落实到民事诉讼中则应体现为必要的口头辩论程序。因此,学者们认为,异步诉讼与言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进而认为,诉讼参与人在时空上的距离也阻断了法官对案件信息的多维度感知,法官的“亲历性”受到限制。这是造成异步诉讼在资深法官群体中普及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异步诉讼模式的路径和建议
自2018年以来,异步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复制和推广,202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在线诉讼规则》的颁布,也已经为异步诉讼模式提供了初步的制度保障。未来,有关异步诉讼的相关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而其功能和用途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升级。异步诉讼依托于互联网,开启异步诉讼类似于通过社交软件开展司法活动。在5G时代,社交软件正在不断推陈出新、去粗取精当中,异步诉讼也应与时俱进,成为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更有存在感的诉讼模式。
完善异步诉讼模式的路径——从互联网社交软件迭代史中获取灵感
1.我国互联网社交软件发展简述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来临之前,社交软件(社交网站)就已经成为互联网生活中的重要工具。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更加显得不可或缺。
1999年,QQ(早期名为OICQ)在网络聊天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2006年,人人网(早期名为校内网)诞生,并在2009年前后于大学生群体中开始产生重大影响。在实名注册人人网账号之后,用户可进入到网络“校园”中,快速与同学、校友建立联系,不再以知道QQ号码为前提。
2010年前后,智能手机登上历史舞台。界面更加简洁、明了,且新增了“发送语音”功能的微信几乎取代了QQ。而2015年以后,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网速的提升和流量资费的下降,人们对于网络社交形式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再仅满足于通过文字、图片和语音来表达想法,而是乐于将生活的瞬间制作成视频发布。故此,以抖音为代表的短视频软件逐渐得到大多网友的青睐。此类软件特点是,用户可以随时完成视频的拍摄和美化等制作工序,并且采用去中心化的传播方式引来大量“围观”。作品越吸引人,其作者越能引来“流量”。
2.互联网社交软件迭代对异步诉讼的启示
“文字对话”功能是社交软件最基本、最原始的功能,前文提及的QQ、人人网、微信和抖音等四个社交软件均具备此功能。杭州互联网法院最先发布的异步诉讼模式,是参照了社交软件中的“文字对话”功能。即便后来,法官被赋予“群主”的待遇,增加“禁言”“禁止读取内容”等功能,但异步诉讼模式本质上仍是一个以“文字对话”为主要功能的即时通讯平台。
既然依托互联网,提取社交软件中“文字对话”功能而形成的异步诉讼模式能够拉开这场“产业革命”,那么如果再参照其他社交软件的运营模式,异步诉讼或能实现“转型升级”,完成优化,从而解决目前发现的问题。人人网与抖音,都有自己独特优势和鲜明特色,可以被异步诉讼吸收和借鉴。
完善异步诉讼模式的建议——从功能和用途两方面着手
完善异步诉讼模式,首先应当消除保密方面的隐患。当前,有的法院已经自主研发了相关的软件,不再使用微信小程序,从而提升了保密性,应当推广。在此基础上,需增加异步诉讼的功能并拓展其用途。一方面,这是直面参与感降低、与言词原则相冲突等问题的必然需要;另一方面,这也能促使异步诉讼变得更实用、更好用,从而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
1.用语音和视频替代文字交流
(1)文字交流、语音交流和视频交流的对比
文字、语音和视频,是社交软件中的三种交流方式。相比较而言,文字交流的优势在于:实用性强、对环境的要求低、能够留下痕迹、便于查阅;其劣势在于:在交流时难以辨别对方的真实身份及表情、语气等。然而,文字交流的这些劣势,却是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十分在意的方面。
如前文所述,在“微法庭”中能够确认“登录人”的身份,却无法确认“发言人”的身份。这恰是异步诉讼中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使用文字交流的诉讼模式所导致的。而文字交流的诉讼模式也是异步诉讼与言词原则相悖,以及法官、诉讼参与人庭审参与感降低的诱发因素。
(2)语音和视频替代文字交流的可行性
相对于文字交流,语音交流和视频交流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尤其是视频交流。曾有人做过实验,将红绿灯替换为“走、停、等”三个文字表述之后,人们用于反应的时间明显增加。此外,语音或视频交流时,交流者更需要一个相对安静的环境,更能全身心投入,交流者也会更多地把自己展现在对方面前,拉近距离,并且在交流时可能对自己的言词、语气以及交流的内容更为审慎。
如果异步诉讼采用以语音和视频交流为主的庭审模式,则前文所列的问题可以得到回应。同时,异步诉讼也不至于脱离约束而自由发展,其正当性基础亦得完善。加之,目前“语音识别转文字”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即便没有书记员即时修改,自动生成的笔录也有较高的准确率,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能够以此为参照。有鉴于此,异步诉讼采用语音或视频交流时,应以“语音识别转文字”技术作为辅助以自动生成笔录,其不会因不便于查阅而被否定。
虽然目前“微法庭”中具备“多方视频”功能,能够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的视频连线,但“微法庭”并未强制要求视频连线,导致视频连线更像是文字交流的辅助功能。即便“多方视频”日后普及,其似乎发展成为另一种在线庭审,且其形式与“异步”二字的本意也有出入。故此,异步诉讼的语音化、视频化应通过另一种思路实现。
(3)如何使用语音和视频功能完成庭审环节
庭审开始阶段,系统即应要求当事人、代理人手持身份证件制作视频进行上传,确认其身份。其后,在事实调查阶段询问当事人时,法官应当采用语音或者视频方式发问;而在告知当事人程序性事项时,法官可以仍然采用文字表述。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发表诉辩意见起至陈述最后意见止,均应制作视频并上传。每一段语音或视频被上传的同时,系统应随时转换出整套文字版本作为笔录保存。此外,为加强庭审活动中对当事人的约束,一方面,应规定当事人在每次发言时,可上传视频的数量以一个为限;另一方面,应给予法官特殊权利:法官在允许当事人发言时,可以指定该次发言的时间长度,后视其发言内容决定是否再给予更多时间。
另外,还可进一步探索异步诉讼事实调查的“直播”模式,即针对一组事实问题集中调查,作为短时间的“在线庭审”。异步诉讼与传统庭审相同,法官在事实调查阶段可能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连续询问。如果恰好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处于离线状态时,法官可以与在线一方进行短时间的视频连线,就一组问题集中询问,深入了解案件。待另一方连线时,若恰逢“直播”进行,则其有权进入“直播间”观看;若“直播”已经结束,则其也可查看先前的视频。无论哪种情形,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针对“直播”的内容发表己方意见。
2.从“微法庭”转型为融合其他电子诉讼行为的“诉讼微广场”
(1)“诉讼微广场”设想的背景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运行规则》),与《在线诉讼规则》共同形成三位一体的规则体系,进一步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几乎与此同时,S市高院针对电子送达和在线异步诉讼出台了相关规定。
此外,全国各地法院对于电子诉讼的探索和研究仍方兴未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电子诉讼,是依赖于电子信息的形式呈现司法活动的法律场景。有学者认为,通过网上起诉、立案、审判等来完成民事诉讼任务,淡化了传统审判“剧场化”的时间、空间概念,使电子诉讼行为具有了“广场化”特征。
本文认为,只有实现网上起诉、立案、审判等电子诉讼行为的串联,才能实现“广场化”的目标,而异步诉讼的出现,正是将诉讼活动推向“广场化”的合适契机。在实现“广场化”之后,异步诉讼也将真正名副其实,而不再仅是被使用在庭审中的“异步审理”。
(2)如何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广场化”
在人人网时代,大学生之间的社交大致可分为三种:纯线上社交(通过人人网)、纯线下社交及线上线下双重社交。人人网即在线社交“广场”,可参照其所创建的社交模式以实现异步诉讼的“广场化”,从而让法官、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在同一“广场”中。
将“人人网模式”平移到诉讼活动中,正如创造一个诉讼平台。当前S市法院使用的诉讼平台,功能上更像是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窗口”,其与“微法庭”可谓各司其职,相互之间关联不强,并非同一套体系。而当前“微法庭”虽有互动功能,但用途单一、适用范围有限,仅能作为“广场”的一部分。新的“广场”须融通当前诉讼平台的功能,扩大异步诉讼适用的诉讼场景,并使之适用于包括普通程序案件在内每个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同时进行,从而实现诉讼活动的“广场化”:无论是线上立案还是线下立案,案件进入法院后,立案法官将原告信息及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录入系统,使案件进入专属诉讼平台——“诉讼微广场”。
(3)“广场化”的实践操作
“诉讼微广场”的功能覆盖面越广,其被认可度就会越高,更贴近成为实时在线的“一站式服务”平台。鉴于此,法院需要整合通信运营商、各大社交软件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网络信息资源,确保立案法官创建案件原始记录时,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常用手机号码及社交软件号准确无误。在法院将当事人的信息录入系统后,正如支付宝中的“我的快递”小程序推送快递信息一般,当事人可即时收到案件信息推送,得知其已涉讼。如此,法官、辅助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均可异步参与诉讼活动,这也高度契合了《在线运行规则》关于“智慧审判”的相关规定。
①诉前调解
对于需要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法官即可进入“诉讼微广场”中,分别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及方案。由于该阶段并非正式庭审,并不需要遵守直接言词原则,故此时调解法官仅需通过文字表述与当事人沟通。
②程序选择及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标的额度的条件下,可以约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实践中,小额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更深,一般不会就案件审理程序进行约定,法院仍需要对此加以询问。在“诉讼微广场”中可以快速完成各自意见的分别询问。即,如果调解不成,案件转入业务庭后,对符合前述要求的案件,系统自动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如果双方均同意,则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案件审理程序确定并完成分案后,由于立案法官已经完成了前置工作,承办法官、辅助人员无需进行冗余操作即直接进入“诉讼微广场”开启庭审流程。
③电子送达
“诉讼微广场”并非仅用于庭审、谈话的通讯软件,而是可以涵盖电子送达功能的诉讼平台。当前S市法院办公系统中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电子送达体系,通过“诉讼微广场”完成电子送达,目的仅是为了实现电子诉讼载体的统一化。如果在“诉讼微广场”上可以实现所有电子诉讼功能的全覆盖,则其他电子送达的路径也不再需要。
④线上缴费和退费
参照微信、支付宝等的付款方式。案件审理程序确定后,系统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自动生成案件受理费数额。其后,原告在“诉讼微广场”中扫码完成缴费,不需要辅助人员点击生成缴费通知。案件审结后,如果案件受理费需要重新结算,系统自动向原告退费并另行向被告发起缴费。
⑤材料提交
主要用于答辩状、证据、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代理词及调查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的提交和上传。当前,若当事人在庭前通过诉讼平台提供书面材料,则法院无法直接赋权其他当事人阅看;若当事人欲于“微法庭”中提交书面材料,则该案须已安排“微法庭”审理且案件为小额或简易程序。此外,在“微法庭”中上传的材料(特别是身份信息材料),其他当事人可不经法官允许而阅看,欠缺保密性。故“诉讼微广场”中,各方当事人均应在法院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书面材料,并不局限于庭审过程中。法官在看到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可以根据其内容选择是否赋权其他当事人查阅。
⑥财产保全
对于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法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即可将财产保全担保人暂时列入“诉讼微广场”中,并安排与原告进行异步谈话。对于保险公司担任财产保全担保人的,借鉴S市F区与保险公司签署年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经验,“诉讼微广场”可以吸纳大多数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保险公司“入驻”。如果为该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恰已与法院通过“诉讼微广场”建立合作关系,则在原告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即可直接通过验证,不需要保险公司派人参加保全谈话。
⑦开庭审理
在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时,与前述财产保全担保人的处理方式相同,可在庭审时将其列入“诉讼微广场”中,证人作证及鉴定人陈述意见,待陈述完毕后直接签名并退出,不需要等待庭审结束后再入庭签名。
而关于正式庭审的内容,前文已作详细阐述,即各方当事人须更多使用语音和视频功能参加庭审。但是,能够适用“诉讼微广场”开庭审理的案件,仍应符合《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所规定的条件。
⑧案卷归档
法院的卷宗档案,系真实完整办案过程的原始记录,体现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过程,在传统诉讼活动中,辅助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要将法院制作及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材料装订或扫描后形成纸质卷宗或者电子卷宗,以完成归档。而“诉讼微广场”可以参照“微法庭”的功能,即当事人在通过“微法庭”进行的诉讼活动中上传的材料都可以直接进入电子卷宗。并且,“诉讼微广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实现一定突破——由于法院制作的材料通过“诉讼微广场”向诉讼参与人完成电子送达,而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材料也都通过“诉讼微广场”上传。因此,整个庭审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都留存在“诉讼微广场”之中,其本身就是随诉讼进程而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切实实现“全程留痕”。
另外值得探讨的是,如果整个诉讼过程都通过“诉讼微广场”开展,鉴于其本身就是诉讼活动的完整记录,或可通过区块链存证的方式,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微广场”参与诉讼的全部过程直接留存,从而不再制作任何卷宗档案。
⑨提出上诉
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后,享有上诉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如果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通过“诉讼微广场”递交上诉状。此后,案件转入二审阶段,二审法官进入“诉讼微广场”。
在二审过程中,有的当事人顾及二审法官看不到一审过程中自己提交的材料,通常会将已经在一审阶段提交过的证据材料再次提交。遇此情况时,二审法官需要将一、二审证据材料逐个核对,并将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已经提交的材料退回,浪费诉讼资源。而在“诉讼微广场”中,二审法官进入“诉讼微广场”后,即与当事人一样可以阅看一审卷宗材料,之后形成的二审卷宗实则是在一审卷宗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强化。由此避免证据材料的重复提交,节约诉讼成本。
⑩申请执行
与提出上诉相同,当事人在系统中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进入“诉讼微广场”,并直接阅看先前形成的卷宗材料。执行法官可随时与当事人谈话、促成执行和解等。此外,案件在执行阶段可能产生新的诉讼,新诉产生后,新的承办法官亦可直接向前追溯先前关联案件审判、执行阶段的卷宗材料,避免逐个查阅。
结语
异步诉讼的出现,让庭审活动可以在错时、隔空的情况下进行,形成了全新的诉讼模式,促使司法活动向着“智慧”的目标又迈出了巨大的一步。异步诉讼兼具“改革性”与“实用性”,在各地法院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然而,异步诉讼毕竟是“新生婴儿”,一味褒奖并不利于其成长和发展,还应当对其全面审视:一方面,虽然已经能够覆盖了诉讼过程中的多项活动,但其在用途上、功能上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虽然近期以来使用率有所上升,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还需要直面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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