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申请在城镇落户;
申报材料:1、申请人户口簿。2、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3、拟落户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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