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旅行社把桂林的名声都败光了......
3月8日,桂林市文旅局对发生在2023年1月份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作出处罚公示。
对桂林市新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涉事主体作出“罚款91000元、责令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等处罚。
事件回顾
2023年1月,河北游客殷悦、黑龙江游客沈广润分别通过桂林市12345政务平台投诉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旅游团队游览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殷悦还在各网络平台持续发布举报视频。
2023年1月28日,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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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2023年1月22日,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员鞠宁为“1.22醉美16”团提供导游服务。
1月24日,公司计调徐荣珍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要求鞠宁为该团队安排旅游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
1月25日,鞠宁将该团队游客带至旅游行程外的桂林市万福广场福康多生物有限公司。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文旅局介入调查
经查实,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团号“1.22醉美16”团游客殷悦、团号“20220112-011611S醉美钟”团游客沈广润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中,未对游览项目的游览时间及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作书面说明,其行为存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综上所述,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游客殷悦、沈广润的旅游投诉材料;2、“1.22醉美16”和“20220112-011611S醉美钟”两个旅游团队的团队资料。
3、桂林市万福广场福康多生物有限公司出具的“1.22醉美16”团队游客于2023年1月25日进店情况说明。
4、对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旭光、计调徐荣珍及导游员鞠宁、钟喜艳的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及结果
原国家旅游局2015年发布的旅发[2015]217号文中,提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需大力整治。认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本案中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为旅游者安排旅游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引起游客殷悦的反感,持续在各网络平台发布举报视频,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事件发生后,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意识到自身错误,于第一时间联系游客,争取减小负面影响,并在公司内部实施整改措施。
本案中,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行为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三部分第七条中“一般处罚”的定性标准:“责令改正,处9万元(不含)以上2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王旭光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运营管理公司,对公司旅游经营行为负责,因此对本案的违法行为负主管责任,定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计调徐荣珍在本案中负责为游客制订旅游合同、制订散客接待通知单,要求导游员在带团游览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定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91000元罚款;2、责令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个月。
3、对总经理王旭光处6100元罚款;4、对计调徐荣珍处6100元罚款。
本案中,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行为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三部分第十七条中“一般处罚”的定性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决定对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旭光、徐荣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文综罚告字〔2023〕3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1、对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122000元罚款。
2、责令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个月;3、对总经理王旭光处6100元罚款;4、对计调徐荣珍处6100元罚款。
前有“扣留房卡”、现有“改变行程”,桂林的旅游就是被这些旅行社搞臭的!支持文旅局这波处罚。希望这波操作能给一些心存侥幸的旅行社一点警醒!做生意,诚信最重要!
▍内容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市文旅局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必被LQ的人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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