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总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省总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则。
一、职责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工运方针、中央和省委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向省委和全总请示、报告我省工会重要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涉及我省工运方针和工会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省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工会外事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与重要活动安排;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协管和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省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会纪检组、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五)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二、组织原则
(一)建立健全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省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省委有关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二)党组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三)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五)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布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事先须经党组研究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事先须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三、议事决策
(一)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四)党组会议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省总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
(六)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七)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省委和全总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八)党组会议由省总办公室做好会务工作,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需承办的会议决定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承办,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四、文件审批签发
(一)省总报送省委的文件,以省总党组名义报送,由党组书记签发。重要文件须报省总主席审定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党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党组书记向省委报告履职情况。按规定建立党组及党组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及党组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自觉接受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委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省委精神和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省委精神和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按规定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或者保留意见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自身建设
(一)党组和党组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党组坚持和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在党组成员自学的基础上,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组织1次集中学习。
(二)党组和党组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围绕中央和省委的中心任务,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党组成员要坚持以事业为重,以党和人名的利益为重;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讲团结,顾大局,识大体;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支持,自觉维护党组团结。
(四)党组成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巩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要严格遵守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五)党组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党组民主生活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组成员要坚持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并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党组要坚持议大事、抓大事,不包揽行政事务。
(七)党组加强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2次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支持机关党委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配备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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