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袁凤良 吕涵枫 姚晴佩
在微信群上辱骂他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廖某、被告徐某为衢州某健身房会员。今年2月,因两人在健身训练过程中产生分歧,后来矛盾不断激化,徐某在会员微信群内发表含有“脑残”“疯狗”“二百五”“弱智”等内容的言语辱骂廖某,同时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发表相关内容。廖某表示精神上饱受折磨,认为徐某的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严重影响,遂诉至法院。
在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进行了调解,对双方释法明理,徐某在会员微信群针对廖某发表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易引起其他会员甚至其他不特定人对廖某产生猜测和误解,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故徐某的行为构成对廖某名誉权的侵害。
了解相关法律后,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删除了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言论,并当庭赔礼道歉,最终廖某决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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