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与苹果之间的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背后体现的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成为焦点。上述两种利益是否存在优先顺序?个人信息是否一定需要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牺牲品?法院是否有权进行干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强迫苹果公司提供解锁服务?这些都有待人们进一步思考。
一. FBI为何招惹苹果公司? 在2015年美国加州圣伯纳蒂诺惨案的调查过程中,FBI获得其中一位凶手的iPhone 5C手机,由于两位凶手已经被当场击毙,手机中包含的信息成为案件调查的重要突破点。但是该手机通过苹果公司研发的四字密码加锁系统获得保护,且在输入一定次数的错误密码后,手机内容会自动清空。FBI不能获得手机中的重要信息,因此希望苹果能够提供技术支持,设计出一款能够解锁四字密码的软件,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苹果公司。[1]其后,美国政府称已经获得第三方的技术支持进行手机解锁,FBI亦撤销了对苹果公司的起诉,案件即告终结。 这样的结局似乎有些令人失望,因为真正的焦点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目前人们对于美国政府与苹果公司之间的博弈亦有诸多猜测,如美国政府其实有能力自己解锁,但却故意要求苹果提供技术支持,一切只是一场作秀;又如苹果公司之所以坚决拒绝提供技术支持,仅是出于营销目的而打的商业战;还有人认为FBI与苹果公司实际是在唱双簧,双方都目的不纯地操纵着一切。且不论美国政府与苹果公司的真实意图是什么,这一事件背后体现的是两种价值观念的冲突,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值得人们深思。 二. 解锁与拒绝 FBI之所以要求苹果提供技术支持,是因为其认为此次恐怖袭击案件性质十分恶劣,对于社会的影响巨大,本着维护受害人利益以及追求正义的目的而进行的合法调查。[2]FBI提出,苹果手机iCloud云端同步的资料有助于掌握凶手与被害人之间的最后联系,认为这些信息能够提供案发时间左右与犯罪分子“具有关联,且十分重要的通讯记录与数据”。[3]如果苹果公司能够提供解锁技术帮助,案件的破解将指日可待。在苹果明确拒绝提供解锁帮助后,美国司法部再次提交申请要求法庭强制苹果执行命令,且表示苹果片面夸大了该法庭令的影响:政府并不是要求苹果“设置通用后门”,而是仅要求在该个案中提供支持。 在面对FBI提出的解锁手机的要求时,苹果公司基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场而予以拒绝。苹果的首席执行官库克在致消费者的公开信中称,虽然FBI 的解锁要求是为案件调查目的,但是基于两点理由,苹果公司依然予以拒绝。第一,FBI提出的解锁要求会威胁用户数据安全,因为公司一旦提供解锁软件,就无法控制在其他方面的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苹果坚决反对执行这一行政命令。第二,一旦开启技术公司协助公权力机关解锁的先例,之后美国政府就可以基于监视目的等,强迫技术公司采取损害个人信息安全的技术手段,比如窃听谈话、定位跟踪等,[4]这就将引发一系列信息安全问题,不仅个人信息将置于十分危险的状态,科技研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会受到影响。 三. 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安全的冲突问题 1. 个人信息的安全如何受到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隐私权并通过法律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国家,其宪法渊源为第四修正案,即人民有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美国1974年通过的《隐私法》主要针对政府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如198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1988年制订的《电脑匹配与隐私权法》及《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等。尽管上述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众多,但是对权力机关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而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看,个人信息立法层面的保护则侧重于避免来自国家公权力领域的侵权,[5]以保证政府正确处理个人信息,避免政府滥用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个人隐私。 2. 公共安全的维护能否成为“抗辩事由”? 根据上述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内容,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发生,权力机关一般是不能够以侵犯个人信息保护为手段完成相关任务的。那么“公共安全”是否能够成为权力机关“入侵”私人领域的“借口”呢? 有人提出苹果此举是将其营利置于安全之上,因为实际上本案件与隐私权完全无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iPhone 5C的信息破解对于此次恐怖事件的调查是必要而紧迫的。虽然苹果公司拒绝提供解锁服务的行为获得一定好评,但是惨案中的受害者的家属及幸存者则与FBI站在一边,希望能够早日获得调查结果。 3. 苹果同盟军的呼声 苹果公司认为不能开启起恶性先例的主张不仅是其作为一家科技公司要坚守的道德底线,也是商业底线,这条底线被突破,将危及苹果的市场地位和用户基础。这一主张获得包括Facebook、Twitter以及苹果的主要竞争对手谷歌在内的科技公司的支持。[6] 微软首席法务官布拉德·史密斯在Twitter上发表声明称:“‘改革政府监督’(Reform Government Surveillance/RGS) 的成员企业认为,打击恐怖和犯罪分子,帮助执法部门获取必要的信息来确保社会安全的意义非凡。但政府机构不应要求科技公司对安全技术预留后门,在确保用户人身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RGS 成员企业才会帮助执法部门获取相关信息。”[7] 在此之前,苹果也曾力挺微软拒绝联邦检察官获取微软用户的电子邮件信息的请求。[8]虽然这些科技公司存在着市场竞争关系,但是在涉及共同利益的时候,依然处于同一战线,可见此事件对于整个科技产业影响巨大。如果权力机关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提供支持破解密码,那么科技公司难免会卷入泄露用户个人隐私的纠纷中。但解锁软件一旦出现,就意味着科技公司需要不断进行系统修补,以免用户信息通过解锁软件被窃取,这无疑将耗费科技公司巨大成本。 4. 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妥协难寻 在这场拉锯战中,FBI积极促进双方妥协的实现,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可以得到解决,只要苹果在破解犯罪分子的手机之后立即销毁解锁软件即可。这样既不会威胁个人信息保护,又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还能促进技术进步。[79但是苹果公司依然否定此解决方案,认为在高速发展且信息爆炸的数字时代,只要解锁软件被研发出来,就可以在不同的设备上被重复利用,后患无穷。 如果将选择权交给社会公众,问题也难有答案。皮尤(Pew)研究中心实施的调查显示,有51%的公众支持FBI,认为苹果公司应当协助此次调查;而38%的人认为不应进行手机解锁,以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还有11%的公众立场模糊。[10]然而路透社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共有 46% 的受访者表示同意、支持苹果,而不同意苹果的人数占 35%,余下的公众则态度不明确(具体数据见下图)。[11] 5. 公权力的界限:政府是否有权要求苹果解锁? FBI要求苹果提供技术支持的法律依据是《全令状法》(All Writs Act),该法规定:“法院可以发布必要或者合适的令状以协助司法部门行使相应的司法权力。”[12]此处的“令状”是指“以国家或其他有权法律机构的名义签发的、要求受送达人为一定行为或限制一定行为的、法院的书面命令”。[13]仅仅凭借这一项规定是否就能够认为FBI有权要求苹果公司提供解锁帮助呢? 从令状制度的设立目标与价值来看,其应该能够防止侦查权滥用,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取证行为的合理性、适度性及合法性。令状制度的设置是平衡侦查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措施。[14]本案中,苹果与恐怖袭击案件并没有直接的关联,也没有证据显示凶犯的手机中一定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因此苹果不必然承担解锁手机的义务。因此,令状制度不应当成为政府部门借此要求第三方提供帮助的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以《全令状法》要求技术公司提供解锁帮助的情况不是第一次发生,2012年一名联邦法官曾下令,要求被告提供解开其所使用的笔记本的密码,律师认为原告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该意见被法院驳回,但由于该案件是被告自己使用的电子设备,因此对于FBI与苹果之间的纠纷借鉴意义并不是很大。随着苹果和谷歌等科技公司推出更加严格的系统加密机制,政府无法再访问到用户的数据。[15]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政府也需要不断加强科技研发的水平,不断去破解技术公司建立的保护系统,满足调查的需要,同时也需要注意系统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造成不利影响。 在近期另外一宗纽约布鲁克林的一宗贩毒案件中,也涉及到FBI向苹果提出解锁嫌犯iPhone的要求。Orenstein法官在判决中提到,FBI的要求对于苹果而言是不合理的负担。最终,纽约联邦法院判决政府没有权力强制苹果解锁手机。这一案件与FBI和苹果之间的纠纷极其相似,如果从纽约判决的立场出发,苹果无需解锁凶犯手机。 四. 短暂的宁静:反思 苹果曾表示,若司法部在没有苹果的帮助下获取数据,那么公司要知道解锁的具体方法。FBI是否有告知义务又将成为新的焦点。相关法律问题将源源不断。值得“宽慰”的是,FBI披露的手机破解工具并不适用于新的iPhone机型,应用范围有限。这一漏洞在IOS 8.1.1系统中已经获得修复,而涉案的手机却使用的IOS 9系统,因此FBI可能利用的是从未被披露的技术漏洞。 表面上看僵局已经被化解,但实际上,个人信息安全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并没有解决。未来再碰到类似事件时,未来的“苹果”和有关“政府部门”依然将陷入这样的僵局中,该事件不仅未能形成先例,也没能为未来提供任何借鉴和启示。[16]本文认为,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在本质上并行不悖。只要在获取与使用的过程中不将信息泄露,且不会产生对于信息所有人或相关人的不利影响,对于获取信息的过程进行保密,那么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权力机关对于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地获取和使用,就不必然威胁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这和经过合法手续、依据合法事由,公安机关就能够搜查公民住宅一样。 但是FBI并不应该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任压在科技公司的肩上,科技公司或许有能力给予FBI技术支持,但是由于科技公司本身的私主体性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导致其一旦提供解锁服务就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比如用户信赖受损、产业发展受阻、个人信息外泄等,故科技公司难以真正配合,即使配合,也会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仍然希望能够看到有意义的判例。 注: [1]Zetter, Kim, "New documents Solve a Few Mysteries in theApple-FBI Saga". WIRED. Retrieved March 11, 2016,http://www.wired.com/2016/03/new-documents-solve-mysteries-apple-fbi-saga/, last visited April 8, 2016. [2] FBI DirectorComments on San Bernardino Matter,FBI National Office(202)324-3691,https://www.fbi.gov/news/pressrel/press-releases/fbi-director-comments-on-san-bernardino-matter, last visited April 8, 2016. [3] Apple vows to resist FBI demand tocrack iPhone linked to San Bernardino attacks, Ellen Nakashima, The WashingtonPost, February 17,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world/national-security/us-wants-apple-to-help-unlock-iphone-used-by-san-bernardino-shooter/2016/02/16/69b903ee-d4d9-11e5-9823-02b905009f99_story.html,last visited April 8, 2016. [4] Answer to your questions about Apple and security,http://www.apple.com/customer-letter/answers/, last visited April 8, 2016. [5] 姚岳绒:《美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信息保护立法》,2012年5月29日,《法制日报》第十版。 [6] Brandom, Russell "Google,Microsoft, and other tech giants file legal briefs in support of Apple". TheVerge. Retrieved March 4, 2016, http://www.theverge.com/2016/3/3/11156704/apple-fbi-amicus-briefs-iphone-encryption-fight,last visited April 8, 2016. [7] Microsoft offers tepid support forApple's battle with FBI, Tom Warren on February18, 2016, http://www.theverge.com/2016/2/18/11044646/microsoft-apple-fbi-comment-reform-goverment-surveillance, last visited April 8, 2016. [8] 王映:《微软法务力挺苹果拒绝为政府留后门》,《全球法务资讯》,2016年3月。 [9] FBI Director Comments on SanBernardino Matter,FBI NationalOffice(202)324-3691,https://www.fbi.gov/news/pressrel/press-releases/fbi-director-comments-on-san-bernardino-matter,last visited April 8, 2016. [10] Pew: public supports FBI over Apple, USA Today, http://www.usatoday.com/story/tech/news/2016/02/22/americans-feelings-privacy-security-depend-timing-pew-apple-fbi-court-911/80765662/, last visited April 8, 2016. [11]Solid supportfor Apple in iPhone encryption fight, Reuters/Ipsos, February 14, 2016, www.reuter.com, last visited April 9, 2016. [12]All Writs Act, 28 U.S. Code § 1651. [13] Black’s Law Dictionary (7thed.).St Paul:West publishing Co.,1999.p.1602.原文照录如下:A court's written order, in the name of a state or other competentlegal authority, commanding the addressee to do or refrain from doing somespecified act, 转引自屈文生:《令状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5页。 [14] 马秀娟,朱吉龙:《论令状制度下取证的法律规制》,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10月第20卷第5期,第11页。 [15] 《225岁高龄法案将成为美国政府对付手机加密机制工具》,中国业界资讯站,2014年11月27日,http://www.cnbeta.com/articles/34976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9日。 [16] 《苹果对阵FBI:背后的尴尬》,腾讯新闻,2016年3月30日,http://view.inews.qq.com/a/TEC201603300122250B,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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