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河交通学院教师到企业(行业) 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文〔2020〕32号
学校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现将《黄河交通学院教师到企业(行业)挂职锻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黄河交通学院
2020年7月14日
黄河交通学院 教师到企业(行业)挂职锻炼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满足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加强学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及应用能力,努力建成一支既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又具备较强专业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结合《关于印发黄河交通学院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文〔2020〕22 号),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目的
选派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应坚持“围绕专业、重在应用”的原则。其目的:
(一)加强教师实践经验与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二)在企业单位实践中凝练研究方向,挖掘潜在项目,与企业单位共同申报研究课题。
(三)加强校地合作,推进产学研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二、条件和时间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
(二)45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三)专任专业课教师,从事或拟从事实践类课程教学。
(四)教学效果良好。
(五)优先选派无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和建设发展需要,选派教师到与本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业进行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培训。以脱产、半脱产企业挂职实践锻炼为主,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申请程序
(一)学校及各学院(系、部)应主动联系企业单位,广泛建立教师实践实训基地。教师挂职锻炼的专业实践实训基地,原 则上选择与学校签订过校企合作协议的企业单位。
(二)各学院(系、部)根据师资结构及实践教学的需求,于每学期期末上报下学期专业实践教师挂职锻炼计划,并推选符合条件的教师。
(三)各学院(系、部)推选的挂职教师需填写申请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各学院(系、部)组织在学校备案的教师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培养。
四、相关待遇
(一)教师在企业挂职期间计为完成教学工作量,工资福利均不受影响。挂职期间,每月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完成挂职锻炼任务返校考核合格后补发其它工资部分。如整个挂职锻炼均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则挂职期间按工资全额标准发放。
(二)教师在企业挂职期间,每月需向学院(系、部)汇报工作一次,形式不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校汇报者,报销学校与挂职企业单位之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标准参照我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
(三)有企业挂职锻炼经历者,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
五、有关要求
(一)挂职教师应按挂职实践目标计划,认真开展学习、调研,并积极参与挂职单位的业务实践工作,广泛开展产学研活动。
(二)挂职教师到挂职企业后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真正实现锻炼自身、建立关系、加强沟通、服务单位的目的。
(三)挂职教师应主动向所在学院(系、部)汇报工作,积极做好本学院(系、部)与挂职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利用学校的师资力量积极参与或协助挂职企业开展技术攻关、项目研发、职工培训等。
(四)挂职人员有下列情型之一者,取消其挂职锻炼资格, 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实践单位提出退回的;
2.弄虚作假,以挂职锻炼为名从事其它活动的;
3.违反挂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管理和考核
(一)挂职教师在企业挂职锻炼期间由派出学院(系、部) 管理。派出学院(系、部)要加强与挂职企业、挂职教师的联系,定期了解挂职教师的在岗及工作情况,确保挂职教师专业水平得到提升,实践能力得到增强。
(二)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对挂职教师进行监管,定期抽查其在岗及工作情况。派出学院(系、部)如发现挂职教师在挂职企业出现未按要求履职的现象,应立即取消挂职人员的实践资 格。
(三)挂职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要积极参与挂职企业组织的 活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应参与一项横向课题或技术革新项目。
(四)挂职教师锻炼结束后,要撰写一份调研报告或企业实践报告,同时要在学校或所在学院(系、部)作一场以上实践教学的学术报告或挂职锻炼汇报。
(五)挂职教师返校后一个月内应完成挂职锻炼总结报告, 由挂职单位对其作出详实鉴定,并经其所在车间班组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学院(系、部)应对挂职教师锻炼情况签署考核意见;将总结报告报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黄河交通学院教师到企业(行业)挂职锻炼申请表》
2.《黄河交通学院教师到企业(行业)挂职锻炼登记表》
校内文〔2020〕32号 关于印发黄河交通学院教师到企业(行业)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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