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平台的流量越来越大,
短视频账号带来的
商业价值也越来越高,
越来越多的人
创建短视频账号、吸引流量,
并开始买卖变现。
短视频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能否交易?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贾楠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想通过经营短视频账号赚取收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霖,双方便约定将小霖个人的抖音账号以23.6万元转让给A公司使用。
2021年6月29日,A公司向小霖支付了23.6万元转让款,小霖当即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兹收到A公司(贾楠)的抖音注册账号XXX所有权及知识产权转让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元整”。
同日,A公司作为甲方,小霖作为乙方签订一份《艺人签约协议书》,约定:在协议期间,乙方和甲方所合作的在抖音注册账号XXX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属甲方,甲方为乙方注册并维护的任何软件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视、快手、抖音、火山、微博、小红书等全网平台账号)所有权都归甲方。本次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后A公司以该账号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要求小霖返还转让款23.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书面内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内容。本案中,能够证明双方合同书面内容的小霖玲出具的《收条》上虽然载明“所有权……转让款”,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且庭审中双方庭审陈述的对使用权转让及知晓常识(抖音软件的所有权主体为软件开发公司及其关联方,抖音注册账户仅享有该软件提供服务的使用权)的情况上看,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对案涉抖音号使用权的转让,故法院认定案涉23.6万元系转让抖音号使用权的转让款。抖音发布的《用户服务协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A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小霖玲返还案涉抖音号所有权及知识产权转让款23.6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并无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抖音注册账号转让行为无效,微播视界公司发布的《用户服务协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即便抖音账号注册人并非拥有所有权且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账号所有权转让,亦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在民法典上亦非无效合同。抖音账号转让协议系在抖音注册人与他人之间签订,并非他人与微播视界公司之间签订,无需得到微播视界公司的同意。微播视界公司是否同意仅是抖音注册人与他人之间签订的抖音账号转让协议能否实际履行及履行程度的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抖音注册账号转让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不能以抖音号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转让款。
三明中院司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供稿|民二庭 邱丽萍
编辑|段剑岚
初审|范茜凌
复审|罗志强